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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山肉牛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巴中市巴山肉牛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联合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协会会员单位主要是由巴中市范围内产业投资公司(集团)、肉牛产业龙头公司、农业担保公司、保险、金融单位、农业科研单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电子商务营销公司、餐饮企业及学术研究院校等肉牛产业链相关的单位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巴中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巴中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协会自觉接受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章程使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称谓。

  第七条 本会住所: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容邦国际写字楼15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主要注册有关肉牛养殖、肉牛服务、牛肉食品等相关衍生品的生产和营销类商标;

  (二)宣传“巴山肉牛”品牌,努力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品牌效益;

  (三)负责“巴山肉牛”公用品牌的集中管理和运营;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订行约行规,开展行评行检,规范会员市场行为,协调处理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争议,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五)加强会员互助,组织、协助会员单位主办、协办、参与有关贸易洽谈、信息交流、展示展销活动;帮助企业会员进行肉牛养殖,牛肉产品研发、人才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咨询、市场开拓等相关服务;

  (六)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规划、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审核、价格协调,代表行业参与谈判和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七)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和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利益;

  (八)根据需要开展和承担本行业公益活动和有益协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本市符合条件的从事肉牛产业及相关衍生品生产、研发、加工、销售且有一定影响的团体、企业及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生产经营企业的单位会员需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四)近三年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给秘书处;

  (二)经秘书处或者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巴山肉牛”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巴山肉牛”商标、标签标识、包装优先使用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六)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宣传“巴山肉牛”品牌;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信息;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会员单位主营产品,带头维护或者使用本协会“巴山肉牛”商标和包装;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半年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单位不再使用“巴山肉牛”的商标、标签标识和包装。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有不遵守本协会章程,由本协会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按时整改的;

  2.使用“巴山肉牛”区域公用品牌期间,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3.有制假售假行为的或者消费者反馈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

  4.因生产、销售过程中违法违纪,受到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并在网上公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1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秘书长或者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超过70人的,必须设立常务理事会,低于50人,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20%。

  第二十二条每个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单位调整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20%;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理事会决定理事成员的进入和退出;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九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秘书长或者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根据实际情况或者需要设置若干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本协会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秘书长或者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的同时设监事会,如果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不用设置监事会,只设置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商标使用管理细则》、《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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